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设施,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成的取用地下水设施,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普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逐步封闭。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