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化粪池;(二)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三)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淘金;(四)倾倒和堆放垃圾、废渣等废弃物;(五)屠宰牲畜或者丢弃动物尸体;(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七)修建危害和污染水源的建筑设施,修坟建坟。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