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拆迁或者侵占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补还和重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赔偿中小学、幼儿园损失,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