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不良信誉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