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对所使用的场地校舍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在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校园内现有教职工宿舍的所有权转让给教职工或者他人;危房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房屋被拆除后的空地应当作为教学用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