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校舍,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改建、转让、出租。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