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为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遗体的运送、防腐、冷藏、安葬,以及按民族习俗举行的殡葬仪式等事项提供服务,并公开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回民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违背回族等少数民族速葬、简葬习俗,干涉死者亲属自主选择殡葬服务项目、标准;(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办理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遗体的殡葬事务;(四)在回民墓区埋葬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遗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