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设施的兴建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由各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