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民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的殡葬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规划、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环保、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