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项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