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