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