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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有效
除国家依法征用和合法的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私分农村集体资产。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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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