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签订合同,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