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农村集体资产。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