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下列事项,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担的费用和劳务预、决算方案;(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四)重大投资事项;(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六)主要资产的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