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二)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