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推动科普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