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推动科普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