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