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列入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

科普成果应当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科普系列职称应当和其他职称享受同等待遇。

市、区、县科技计划应当包含科普创作项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