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鼓励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产和以独资、合伙、股份合作等形式兴办科普事业。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兴建科普场馆设施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