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鼓励第三十三条有效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用于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