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科普经费投入。

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