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资源,发挥画廊、宣传栏和活动室(站)等作用,通过咨询、举办讲座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