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资源,发挥画廊、宣传栏和活动室(站)等作用,通过咨询、举办讲座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