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向农村居民宣传、示范科学的生产方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结合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普及科技知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