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九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职业培训,开展科技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劳动者科技素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