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组织、支持和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举办科普讲座,提供科普咨询,进行科普宣传。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具有科普功能的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