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出版、通信等单位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开设科普专栏、专版,播出科普节目,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增加科普作品的出版,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

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