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有效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和市科普宣传周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