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众传媒科普宣传体系,推进科普事业发展。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体育、气象、地震、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责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