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第九条已废止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当事人,符合受援范围并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信访个案的具体情况,指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