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当事人,符合受援范围并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信访个案的具体情况,指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