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以下事项:

(一)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赔偿的;

(二)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暴力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维权的;

(三)涉及老年人赡养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五)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因征地、拆迁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因农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的;

(八)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九)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因合法劳务输出发生的民事、劳务等纠纷,符合受案范围的;

(十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援助事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