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四)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五)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