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对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