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