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