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