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