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