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