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