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育龄人员(以下称育龄流动人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