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挪用预算资金、隐瞒预算收入的,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