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表、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抄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