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暂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