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