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预算执行中,预算超收收入可用于解决必要的支出。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