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有关的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和规章制度等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