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保证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征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收入。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严禁混淆预算级次办理预算收入缴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