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财政部门向省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情况;

(五)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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