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预算资金应当按照程序和进度拨付。各部门和单位对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禁止截留和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